【税务管理案例三】
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8年1月,某市玉液酒厂受托,为当地双口酒厂加工100吨粮食白酒。2008年7月,玉液酒厂如数将受托加工的100吨白酒交给了双口酒厂。2008年9月10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对玉液酒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对受托加工的100吨粮食白酒,没有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的义务,遂以玉液酒厂当月同类粮食酒的平均销售价,计算并下达补缴消费税15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玉液酒厂在15日内缴清。玉液酒厂同类粮食白酒7月份的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为每公斤60元。
到2008年9月26日,玉液酒厂一直没有按市国税征收分局的要求缴纳税款。2002年9月27日,征收分局派人将玉液酒厂在工商银行账户上的1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要其立即缴纳税款,否则,将该厂冻结的资金全部划缴入库,并视情节给予罚款。
(二)复议决定
2008年9月30日,玉液酒厂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向征收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分局的这一征税决定,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2008年10月9日,市国税局作出了复议决定:
1、撤销征收分局的征税决定;
2、立即解除对玉液酒厂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法理分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玉液酒厂应当是受托加工白酒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受托方在代收代缴本企业受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时,不仅要按照本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和法定的税率,计算代收从价定率的消费税,而且还要按移交的委托加工白酒的数量,代收代缴从量定额的消费税款(每公斤1元)。所以,玉液酒厂应该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白酒的消费税,还应该增加100吨×1000公斤/吨×1元/公斤=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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