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
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湖北省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负责京珠公路大悟北段施工的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京珠路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开采工程所需砂石。稽查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开采应税矿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于是,他们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申报应纳资源税。
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建筑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粘土不应缴纳资源税.拒绝申报缴纳资源税,也拒绝提供其开采砂石的相关资料。
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到当地政府调查,并走访了其他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时间及数量,并取得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相关证据。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砂石的行为应当缴纳资源税,且该公司已超过了纳税申报期。2008年5月8日,他们对该公司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9000元。
2008年5月18日,稽查局又到县地矿局调查取证,县地矿局认定该公司开采的河砂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河卵石岩性以石灰石为主,据此核定该公司应纳资源税25万元,并通知该公司缴纳,但该公司拒绝缴纳应纳税款。于是,县地税局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了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不服,将此案起诉到大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但是,强制执行的税款是否应当征收,存在复议前置问题,应当另案审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应当征税,是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要求对征税问题进行复议后再—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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