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案例分析三】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去年7月l0日,是法定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个体户周某没有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14日,地税分局依法向其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7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17日,周某将税款与滞纳金缴到税务机关。
但是,地税分局还是依法对周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周某不服,以已经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不应再对其进行处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作出了维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判决。
(三)法理分析
首先,周某的违法事实不因其违法行为的改正而消失。根据税法规定,每月1日~10日为申报期,而周某直到17日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他在17日缴清了税款及滞纳金,这只能说明他的违法行为在17日得到了改正,但l0日之后17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其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时间。17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不能否认他17日前违法的事实,只能证明其违法情节较轻。
其次,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个体户周某属定期定额纳税户,其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的基本原则,给国家税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周某有滞纳税款的行为,他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即限期改正和处罚是同时进行的。
总之,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对周某滞纳税款的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是合法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