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案例】
某年2月13日,顺宏公司从北京市平谷区农行华山营业所借款11万元;11月20日,顺宏公司又从平谷农行华山分理处借款2万元,同日,振洲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顺宏公司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振洲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上述两笔债权,顺宏公司、振洲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盖章确认。故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顺宏公司归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振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是否支持此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谷农行华山分理处将总计为13万元的借款交给顺宏公司使用,借款期限届满后,顺宏公司应归还借款本息。长城公司接收上述债权,并且顺宏公司、振洲公司均盖章确认,应视为振洲公司同意对13万元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涉及到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这一法律问题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本案的审理结果固然没有错误,但是,本案的审理没有必要苛求“债务人在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应视为同意”等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条款表明,只要能够证明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有着根本的不同,债权转让通知即可,债务转移则一定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