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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全面解读(4集)

  1. 本课程邀请中国财税金牌讲师屠建清,为我们讲解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全面解读。通过四十一条例的详细解读,带我们了解全新的《公司法》,结合案例分析更形象生动地诠释新《公司法》,把握相关条款规定,让我们运营企业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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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时长
01:48:58
课程讲师
屠建清
学习人数

课程介绍

大型企业 新公司法 重大修订变化 法律法规
课程大纲:

  一、新《公司法》重大修订变化全面解读

  1、 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与“自动辞职”制度

  2、 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3、 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4、 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5、 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7、 明确关联交易各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 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9、 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文件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

  10、 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11、 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12、 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 新增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及赔偿责任

  14、 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

  15、 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16、 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17、 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18、 规定受让人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承担缴纳义务

  19、 新增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20、 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1、 修订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

  22、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23、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24、 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

  25、 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26、 股份公司股份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27、 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同股不同权)

  28、 规定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29、 增加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和提法

  30、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31、 缓刑考验期满未逾二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3、 严格关联交易规定

  34、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36、 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托管制度

  37、 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38、 新增公司简易合并规定

  39、 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40、 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41、 公司未按照规定或不如实公示信息将被处罚

  二、案例分析

讲师简介:

  屠建清

  高级会计师,中国杰出财税、审计、内控与风险管理专家。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商学院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博雅、元培工匠高级智库专家、客座教授,中国财税金牌讲师,国家高级企业培训师、管理咨询师,北京解税宝首席税务专家库成员,曾担任国有、民营企业副总经理、筹备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总监兼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18年、财务中层20年,兼任某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企业管理顾问、财务顾问16年,特约审计12年。

  2009年获“飞马金奖”等荣誉称号,2010年获“共和国建设功臣”等荣誉称号,2011年获“世界华人杰出创新人物”等荣誉称号,曾代表CFO、财务总监出席国际财联第41届世界联合大会,曾多次代表财务总监接受财政部《财会信报》采访。

  获社会科学成果(财税类)3项,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20多篇,其中:获国际优秀论文10篇、箸作证书20多份、全国优秀论文一等奖10多篇。

  主讲课程:财务、会计、税务、审计、内控、风管、预算、资本、非财、成本、PPP项目、会计技术职称考证辅导、企业管理等。

  培训过杭钢集团、内蒙古神华准格尔能源集团(大型央企)、四川攀钢集团——宏舰重工机械(大型央企)、深圳周大福金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第四工程公司(央企)、上海众安保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山东威海威高集团、北京长久物流集团、南山控股集团、绿城集团、中国杉杉集团、茅台集团等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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