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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中的不相容职务如何界定?

testname | 被浏览:618 | 2014-05-22 0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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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1)

QQ06111******
QQ06111******
经验:74 2014-06-12 16:18:16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财会〔2001〕41号)第十九条规定,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因此,执行业务和审核业务的职务要分离,开具发票人员与审核发票人员为不相容职位;发票应由专人保管,发票的保管人员与出纳为不相容职位;开具发票人员与收款人员(出纳)为不相容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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