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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案例二
  1. 税务风险管理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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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传时间:2015年02月05日 16时45分48秒 免费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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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税务风险管理案例二】

    

 

随着企业经济初期积累的完成,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已形成一种趋势,企业对外投资或吸收投资业务日趋增多,企业间有这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被称为关联企业,俗称兄弟企业。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因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亲兄弟也要明算账”。     

 

案例一 

    

甲、乙公司均是由A企业控股设立的关联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乙企业分别从事机械加工和服装制造,由于两企业地理位置相邻,为了节约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A股东在投资时就考虑甲、乙公司共用供电设施,经考证后决定由甲公司建造供电设施,设施建成后甲、乙公司共同使用。2009年甲公司购入电力1600万元,发生供电设施固定资产折旧40万元,供电设施修理费15万元,合计1655万元,其中,应乙企业负担的电力、折旧、修理及人工费等成本600万元。甲公司在业务处理时将1655万元均在本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没有将应乙公司负担的电力成本向乙公司分摊。 

 

现对本例中甲、乙公司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下(本文没有考虑其他税费、罚款):     

 

1、增值税 

 

甲公司 

    

对甲公司向乙公司无偿提供电力及电力设施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由于甲公司购入的电力为自用,无近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比照,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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