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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案例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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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传时间:2015年02月05日 16时37分02秒 免费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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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税收管理案例与应用】

 

 

享受税收优惠,应否办理税务登记 

 

下岗职工陈某开办了一个农机产品经销点,经营范围主要是农机产品,今年8月,他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便开始挂牌营业。对此,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陈某下达了《核定应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补缴自开业以来应纳的增值税1300元,并处罚款700元。陈某认为农机产品是农业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国家免税照顾,所以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更没有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便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要求市国税局撤销稽查局作出的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市国税局经过审查,认为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是作出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对陈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 

  

 

本案矛盾的焦点是纳税人陈某是否具备享受免税的条件,有没有资格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优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众所周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不管纳税人经营的是免税商品还是应税商品,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就是一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更谈不上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退一步讲,即使陈某按规定期限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也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优惠。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之后,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然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那么对于陈某来说,如何才能享受到免税优惠呢? 

  

 

作为纳税人,首先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然后由县以上国税机关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下达《不予减免税通知书》,纳税人应按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纳税人陈某由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没有依法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丧失了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本应该享受优惠政策而没有资格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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