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案例分析三】
行政收据违法 税务能否处罚
基本案情2003年3月8日,某市国税局第三税务所对一家非金属矿产公司进行增值税稽核检查,稽查人员在核对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时意外发现,该公司2002年度领购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其中12份既无存根联,又无收据联和记账联,该公司对此不能自圆其说。经多方查证,这12份收款收据仍无下落。2003年4月4日,第三税务所把此案移交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是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给予该公司1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也按规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4月8日,市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擅自撕毁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接受处罚后,对此案持怀疑态度,认为自己领购的是收款收据,并非正规发票,而市国税局却按正规发票的标准对其进行处罚。该公司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以自己撕毁的不是正规发票为由,于2003年4月28日向市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3年5月3日,上一级国税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对市国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国税局作出的对其处罚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庭经过调查合议,最终以市国税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市国税局败诉,责令市国税局立即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显然,本案确定收款收据是不是发票,对纳税人和法院来说非常关键。而市国税局却认为,收款收据无论是不是发票无关紧要,重要的是收款收据要和发票一样妥善保管,擅自撕毁国税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如果收款收据不属于发票却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显然是一种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那么,到底什么是发票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详情请下载课件【税收管理案例分析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