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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的影子

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差异(求解牛人)

影子的影子 | 被浏览:427 | 2016-05-15 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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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定义、法律划分、一般的机构类型,最好举例说明有哪些类似的公司,以及政府监管的策略,中外都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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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风心情
海风心情
经验:415 2016-05-21 06:56:43
一、金融机构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如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等。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二、准金融机构。这时近年新出现的名称。目前尚没有权威的定义,也无法律上的划分。相对于“金融机构”是法律上的概念,“准金融机构”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并未有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使用“准金融机构”的概念。因此对准金融机构概念的使用除了一些地方政府,更多是一种研究的分类,类似的概念例如“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目前可以从被冠之准金融机构名称的企业包括,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融资担保公司;三是典当行;四是PE和VC等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还有些地方将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列入了准金融机构的范围。这一类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性质,但是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服务主体定位于中小企业以及个人;二是规模一般较小,不跨行业跨领域经营,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三是资金来源为私募而非公募,涉众面相对较窄。四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五是非国有性,这主要体现在准金融机构向民营资本完全开放,甚至鼓励民营资本的进入。因此,目前呼声较高的定义是从事金融活动,但是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即非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准金融机构虽未有金融机构之名,但具有金融机构之实。 准金融机构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的标志是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由此,各地方政府被明确赋予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之后从2009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9年,银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权下放至地方政府。2003年,随着国家政府机构调整改革,典当行由新组建的商务部进行监管,地方上则主要由各地商务委员会监管,商务部将典当行定位于“非银行特殊金融机构”。2005年2月,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等,也承担了主要监管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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