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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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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传时间:2015年03月23日 15时05分32秒 免费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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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企业合同管理案例三】

 

 

一年前,杨女士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从合同订立之日起16个月内交付住房,杨女士交纳了五万元定金。上个月,由于杨女士举家搬迁,打算将房子退掉。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杨女士,如果退掉房子,五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另外,还得按照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支付15%的房价款作为违约金。

 

 

请问,他的说法合法吗?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给你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当事人可以根据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所以,如果房地产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而李某认为以房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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