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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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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传时间:2015年03月20日 15时14分20秒 免费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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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二】

     

 

M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市A县地税局于2008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下半年应该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 100,000元,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该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00,000元、滞纳金19,000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50,000元。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转移银行存款,逃避纳税的行为,经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为尽量减少税收保全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没有查封、扣押该公司的产品、货物,而对其闲置准备出租的招待所小楼进行整体查封,小楼的价值600,000元。       

 

 

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不当之处。     

 

1、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不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该向公司员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应该由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小楼进行了整体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又大大超过了应该保全的价值,因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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