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课件下载 > 管理案例 >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三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三
  1.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三

    人气()下载(
  2. 相关关键词: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
  3. 上传时间:2015年03月20日 15时13分01秒 免费下载价格:
  4. 立即下载
    分享到:

课件介绍

【企业税务管理案例三】

     

 

某市家电销售公司是某省一家民营企业集团在临省某市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200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12月5日,该市某区国税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

 

 

该公司称,虽然准备搬出该市,但并没有想要逃税,况且该公司正在汇总账目,准备将11月份实现的10.9万元税款缴完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焦点问题:对该企业这种行为该区国税分局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我们认为,该国税分局对该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做法,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对照该条规定,就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就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一是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二是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按照法律规定,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三是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上几个程序均是逐步递进的关系,有先后之分,不能颠倒。 

 

 

因此在本案中,该国税分局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于法无据的。

关于我们
免责声明
联系方式
帮助中心
会员权益
如何观看
忘记密码
常见问题
商务合作
渠道加盟
讲师合作
课程合作
客服 在线咨询客服
电话客服热线:400-666-4343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我们
每天好料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