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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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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传时间:2015年03月10日 18时23分12秒 免费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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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企业资产管理案例】

 

 

损公肥私责难脱,锒铛入狱为哪般 

 

谭某先后任某区地方税务局某分局股长、副局长、局长职务,2009年-2011年期间,因工作业务关系,共向某区财政所拨付财政资金50多万元,主要用于弥补该分局办公经费不足。时任该分局局长谭某和会计杨某违反规定,将拨付的财政资金大部分截留,用于私设小金库,在本单位职工奖金、福利已在预算账中发放的情况下,又以单位名义,从小金库中将国有资产30多万元以奖金、福利等名目集体私分给职工。 

 

 

2009年3月,谭某安排会计杨某从财政所领取6万元财政拨付资金,让会计杨某从中拿出4万元不入账,谭某分得2.6万元,杨某分得1.4万元。2009年7月,经谭某提议,与会计杨某平分分局小金库公款10万元,用于购买电脑等个人支出,后为应付审计部门,又用虚假维修发票等将账冲平。2010年6月,谭某安排会计到财政所领取3万元财政拨付资金后,经谭某提议,二人将该款平分。2010年9月,谭某安排会计用小金库资金购买2部苹果手机,各拿一部自己使用,阮艳用9800元虚假餐费收据冲账。2011年10月,其他单位向该分局拨款,会计杨某在提取时,用涂改现金支票存根的办法,将3余万元侵吞。 

 

 

2011年年底,审计部门在例行财务审计时,发现谭某的私分财政拨付资金的事实,后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最终,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谭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会计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 

 

 

涉及岗位:经费管理岗 风险提示:违规使用经费 风险评析: 

 

1、本案私分的是相关财政部门主要为弥补第一分局办公经费不足而拨付给该局的财政资金。作为分局的领导,谭某应该清楚这笔财政资金的性质,并据此规范用途。 

 

2、从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谭某无视相关规定,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将拨付的这笔财政资金大部分截留,用于私设小金库;二是在单位职工奖金、福利已在预算账内发放的情况下,又以单位名义私分给职工,私分金额达到了这笔资金总额的60%。表面看起来,谭某是为本单位职工做“好事”,实际上却是误导大家集体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他个人更是在集体私分的背后暗中大肆贪污,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3、税务机关实行“阳光工资”后,公务员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津贴类收入都由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纳入到工资范畴内统一核算,作为行政事业费用支出列入预算,不得再在规范项目之外自行制定津贴补贴政策,自行发放福利补贴。税务机关应该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再巧立名目私自发放各种补贴、津贴、福利。否则,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管理、使用的无自由支配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分配,如将国家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经费予以截留分配,或将明文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税费和单位应留存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进行分配,或将固定资产变价转让的收入等不属于可发放福利范围的财物,通过巧立名目、藏匿、侵吞、违规记账等手段留存,以奖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给单位个人,也可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案中,谭某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会计杨某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最终以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分别追究谭某和杨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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