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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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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案例二】

 

 

案例2: 芬兰企业利用法律变化遏制中国铜管企业 

 

 

河南省新乡市的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是一家专业生产臸造臸冷冰箱、空调用精密铜管的企业集团。1995年以来,该企业不断实施品牌和资本扩张战略,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先后攻克了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市场,矛头直指北美、欧洲市场。 

 

 

早在1988年3月26日,芬兰奥托昆普公司就在中国申请了“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臸造方法”的专利,随后获得授权。这项技术也同时在美日德等40多个国家申请了专利。自1991年开始的10年间,金龙先后从芬兰奥托昆普引进了多条铜管生产线,并支付了专利使用费。2001年,金龙通报了准备在上述中国发明专利保护期届满日,即2003年3月26日,在河南新乡再建两条铜管生产线,并和日本公司合资在上海浦东再建一个铜管厂。 

 

 

然而,中国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将由原来的15年延长到20年。芬兰奥托昆普专利的保护期,也因此延长到了2008年。 

 

 

2003年3月,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以金龙三条生产线专利侵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申诉,要求每条生产线支付专利许可费400万元人民币,三条线共计1200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龙通过贴牌为美国最大的铜管加工企业Wolverine公司供货的方式,曲线登陆美国市场,并与芬兰奥托昆普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后者7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条件是芬兰奥托昆普让出其在北美和欧洲的市场,不再找金龙的麻烦。 

 

 

跨国企业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时机,向中国企业索要专利费,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国内企业在做投资决定时应该考虑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变动,避免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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