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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分析二
  1.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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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税务管理案例分析二】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0日,—家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某县国税局一分局申报8月应纳增值税5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 

 

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 

 

(二)双方观点 

 

县国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其理由是: 

 

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敏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经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欠税企业的小汽车,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 

 

其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在前,先于人民法院。 第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其理由是: 

 

首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同该企业多次协商,未就小汽车处理问题达成共识。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依法扣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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