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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北京地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而在天津地区,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管什么原因,没有正常为员工缴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员工要求补缴就必须给予补缴。
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不全或没有缴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认定公司违法而应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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