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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渡青花语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为什么不交增值税?不应该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么?

摆渡青花语 | 被浏览:763 | 2016-06-18 0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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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ition
ambition
经验:415 2016-06-20 00:02:53
不需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但由于货物所有权未转移,只相当于生产领用原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视同销售情形,所以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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