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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色烟华

民间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优势和劣势?

墨色烟华 | 被浏览:553 | 2016-05-31 0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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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花
梦里花
经验:439 2016-06-14 10:14:18
简单一点就是比国有的快些方便些政策上宽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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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梦
坠梦
经验:483 2016-06-08 02:07:31
农村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农村民间金融虽然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并未真正消失。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会、私人钱庄、基金会等形式。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即通常所说的“正常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借贷,这类民间金融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交易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这一层次主要包括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他们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三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贷、金融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农村民间金融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机制优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农村民间金融是建立在广泛的血缘、亲缘和地缘的基础上,当事人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透明度较高。三是成本优势。在农村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交易成本较低。四是速度优势。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长期共存成为可能。   农村民间金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需求问题,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尤其是促进农产和农村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运行不规范,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民间借贷利率失控。但是,2007年8月底福建省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为12.5%-25%,其中,民间标会资金成本折合成年利率则在16.7-30%之间,其上限都超过了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二是潜伏着金融风险。以合会为例,随着会员数目增加和相互了解程度的减少,盈利性功能逐渐突出,安全性不断下降。三是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农村民间金融大多采用凭一张借据或一个中间证明人的形式确定借贷行为,贷款期限的长短、利率的高低,仅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四是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民间金融脱离正规金融监管范围,业务经营不规范,一方面容易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社会安定和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宏观调控的实施效应。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化策略和路径选择   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必须谨慎从事,应分阶段、分地区、分步骤采取不同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1、法律先行,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合规经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和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一点应该澄清,即民间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非法金融,要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注意学习和研究民间金融,依法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可能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曾通过使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们要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给民间金融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   2、机制创新,构建农村民间多渠道投资渠道。一是鼓励民间资本有步骤地进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或村镇银行组建,特别是在民间资本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更要放宽对民间资本参与的限制。二是对当前具有一定规模、实际从事民间金融行为的信用担保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上,将其发展成为村镇银行。三是拓宽民间资本参股商业银行。农业银行正处于改革攻坚阶段,决策层可以考虑农业银行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为民间资本创造合法出路。   3、趋利避害,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良性发展。认可农村民间金融,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要对农村民间金融加强监管和合理规范。不能因“高利贷”和个别地区“金融风波”的存在,就对此持“压制态度”。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放而能活”、“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因此,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合法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应当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要依托现行的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建立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包括民间金融机构、放债人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将其他民间金融行为列入监测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汇总及分析,为规范和管理民间金融及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优良的民间信贷机构吸纳为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另一方面,在鼓励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要趋利避害,对与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结合,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予以坚决打击,净化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   4、制度保障,改善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一是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路径选择应该遵循自下而上、自小而大,符合经济发展自身规律的原则,在机制设置和规模升级基础上要有自生能力的自我扩张,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要求,就可注册登记。在退出方面,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应该由市场决定,可以依法自行兼并、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强制进行清理、关闭,并对相关当事人查处并重罚,使其付出高昂代价而不敢冒然从事。二是建立机构监管制度。农村民间金融应当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并且要注重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充当事后的“消防队”。三是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农村民间金融能否合法经营,是否潜伏着金融风险,需要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财务指标的揭示、风险管理状况和重大事项变更等信息要及时、充分披露,使相关各方及时了解经营活动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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