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 [全文]
中国税务报刊编辑部收到了某企业厂长的一封来信,讲述了他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一点困惑,我们觉得有一定的代表性,现扼要摘录如下: [全文]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全文]
基本案情2003年3月8日,某市国税局第三税务所对一家非金属矿产公司进行增值税稽核检查,稽查人员在核对填开的发票存根联时意外发现,该公司2002年度领购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其中12份既无存根联,又无收据联和记账联,该公司对此不能自圆其说。 [全文]
个体工商户张某2003年8月8日开业,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3000元,每月缴纳的增值税为120元;同时税务机关在通知书上详细注明:该定期定额户的纳税限期为一个月,当月的增值税款应在次月的1日~10日依法缴纳。然而,一直到9月10日,张某仍未依法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