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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案例与应用二
  1. 税收管理案例与应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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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传时间:2015年02月05日 16时29分21秒 免费下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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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介绍

【税收管理案例与应用二】

 

 

不办工商执照就可以不缴税吗?     

 

基本案情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 

 

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

 

 

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改正,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履行纳税义务。于是,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根据税务部门的申请,强制在该公司账户的存款中,划拨了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万余元。 

 

 

法理分析

 

本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纳税主体如何确定。一般说,要取得纳税主体资格,首先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从表面上看,似乎办理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是成为纳税主体的一个先决条件,只有先成为法人才能成为纳税人。其实,这个观点是对税法的片面理解。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负有了纳税义务,就成了纳税主体,就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例如,只要存在销售行为,取得销售收入,就是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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